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灯具50万件,电子电器外壳5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26日—2025年3月4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太阳能灯具50万件,电子电器外壳5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金河大道108号(杏仙工业区)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3#厂房,建筑面积9546.7m2,生产太阳能灯具、电子电器外壳。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同时NH3-N指标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NH3-N≤45mg/L)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后排放。
6.2废气
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注塑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喷漆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焊接产生的焊接废气(锡及其化合物),其中注塑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浓度限值;喷漆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排放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浓度限值,喷漆和焊接产生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区内监控点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夜间不生产,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边角料和废次品破碎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漆渣经收集后放置在专用的密封桶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喷漆废液集中收集放置在专用的密封桶中,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统一处置;废过滤棉集中收集后******有限公司回收利用,并直接用于盛装同种原料。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