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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南翼高新区智慧医养示范区项目补充通知(一)-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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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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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南安市南翼高新区智慧医养示范区项目 招标项目类型:
招标项目编号: E************00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人: ******有限公司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申报责任人: ******有限责任公司 建立时间: 2024-11-22

南安市南翼高新区智慧医养示范区项目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关于南安市南翼高新区智慧医养示范区项目(招标编号:南建标2024〕108号),现就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的疑问答复以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疑问的答复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2.2.4其他因数评分标准1.投标人类似投融资项目业绩注:⑦若投标人提供的投融资项目业绩与第10项评分标准中的工程业绩为同一业绩,则本评分项不予重复加分。问题:本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是投标人的业绩,存在同一业绩不予重复加分指的是否第10项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而非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回复:若投标人提供的投融资项目业绩与第10项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为同一业绩,则本评分项不予重复加分。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2.2.4其他因数评分标准1.投标人类似投融资项目业绩注:③投融资项目业绩仅限企业投融资合作项目业绩......且累计资金占用期应不少于3个月(即资金支付时间应在招标公告之日(不含当日)往前第90个日历日之前),否则其业绩不予认定。问题:由于本项业绩中投标人作为联合体成员承担的投融资合作项目业绩予以认可,若提供的业绩为投标人及母公司共同承接的,但实际出资是由全资母公司实际出资,其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若提供的融资合作项目业绩为投标人及其全资母公司共同承接,全资母公司实际出资,业绩予以认可,但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问题3“……累计资金占用期应不少于3个月(即资金支付时间应在招标公告之日(不含当日)往前第90个日历日之前)……”建议改为“……累计资金占用期应不少于3个月(即资金支付时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不含当日)往前第90个日历日之前)……”

回复:招标文件对应条款修改为……累计资金占用期应不少于3个月(即资金支付时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不含当日)往前第90个日历日之前)……”。

问题4******银行回单上没有备注项目名称,是否可提供其它证明材料进行佐证?

回复流水证明文件无法明确资金是用于业绩项目,则投标人应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如项目业主单位或合资公司出具的针对该笔资金用途的相关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资公司单位公章)。

二、补充通知

1.项目包一的项目建设规模修改为:项目总用地面积4001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8590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9227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632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医疗综合楼、教学综合楼、发热门诊楼、污水处理站、液氧站、门卫、地下室及室外附属设施等。规划总床位700床,具体详见招标随附的初步设计文件。

2.项目包一的总投资概算为120652.30万元(含仪器设备采购费用),其中建安工程费用70572.44万元,设备购置费35180.46万元(含医疗仪器设备购置费26153.15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782.21万元,预备费3917.73万元,建设期利息3199.46万元,具体详见招标随附的初步设计概算书。

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00.63 元(含暂定金额0元),其中建安工程费为******00.00元,施工图设计费为******.63元。

本补充通知(一)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的相关网站查看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若因投标人的原因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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