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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南侨医院综合楼(施工)补充通知(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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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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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综合楼(施工)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医院综合楼(施工)(招标编号:南建标[2024]043号)有关事项答疑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他(三)投标人应把《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标准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作为资格标的组成部分,否则按废标处理。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没有《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请提供格式。

答:《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格式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1

2、本项目对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是否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等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请招标代理明确。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要求执行。

3、本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业绩要求中“单体建筑面积”是否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请招标代理明确。

答:“单体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4、招标文件中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1 个;“类似工程业绩”是指: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因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的装配式混凝土施工技术均相同,是否改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答: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5条及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中,“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调整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5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请投标人按此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5、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5项4.1/4.2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第5中投标人“ 类似工程业绩 ” 要求 :1 个;“ 类似工程业绩 ” 是指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公共建筑工程 。建议修改为:“ 类似工程业绩 ”是指 :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

答:详见本补充通知答疑部分第4条。

二、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6.3条“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中,“以下三个帐号任选其一”改为“以下四个帐号任选其一”。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投标保证金”中,“以下三个帐号任选一”改为“以下四个帐号任选其一”。

2******银行转账单上注明“南建标[2024]043号” 。

3、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开标时间内容为:2024年6月20日8时30分00 秒.

4、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7项第五点“其他要求”中的第(1)条,其余条款序号对应调整。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条内容调整为:“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第38条内容调整为:“本合同通用条款所述发包人逾期未答复(或回应)相关待明确事宜的,均不视为发包人同意(或认可)承包人所申报事项,若存在逾期答复事项的,承包人有权进行催告,但最终答复(或回应)意见应当以发包人明确做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7、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一节“资格文件”说明第四条内容调整为:“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加 “十六、工程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承诺书”、“十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十八、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格式内容详见如下:”。删除“十八、投标承诺书”格式内容,其余序号对应调整。

 

“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464


附件1:

建筑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本企业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承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绝不发生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项目主体结构工程使用海砂);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涂改、复制、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招投标投诉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维护泉州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我们严格遵守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建设局规范性文件的,本公司愿意接受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处理),承诺自处罚(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参与泉州市建筑市场招投标和承接工程业务,直至主动退出泉州市建筑市场,同意泉州市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有关事实和进行不良行为评价。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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