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限公司年产PET塑料瓶1600万个、厨房用品塑料配件700万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年产PET塑料瓶1600万个、厨房用品塑料配件700万个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梅山镇丰溪村丰溪北路13号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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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已建厂房建筑面积约2800m2,拟从事PET塑料瓶及厨房用品塑料配件的加工。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时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根据规划项目建设区污水纳入南安市北翼污水处理厂处理,目前项目建设区域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尚未完工,因此项目排水方案按近、远期考虑。
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化粪池+一体化”处理后,用于项目林地灌溉,废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作标准;远期:待项目所在市政污水管网与南安市北翼污水处理厂的管网联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指标参考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标准“45mg/L”)后排入南安市北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项目使用的原料性质分析,主要废气污染源为注塑工序、吹塑工序,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项目注塑、吹塑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相关标准,印刷废气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相关标准。因注塑、吹塑废气和印刷废气共同处理,根据《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总体要求:“当企业排放的废气适用不同行业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气混合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因此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的排放标准;同时,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需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运营期间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规范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及废次品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活性炭、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原料空桶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